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文通知中“其他液体饮料”适用范围的解释
财税外字[86]第176号
全文有效
1986年7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财政部一九八六年五月五日曾以(86)财税字第103号通知,对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等产品的工商统一税税率作了规定。现对文中的“其他液体饮料”的范围,解释如下:
一、“其他液体饮料”系指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举的液体饮料,即不包括“汽水、果子水、果子露、果子汁”。
二、关于“汽水、果子水、果子露、果子汁”的税率问题,为平衡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负,经研究,自文到之日起,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进口环节也比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