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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1986]233号财政部关于对干电池减征产品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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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干电池减征产品税的通知

财税[1986]233号

全文有效

1986年7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轻工业部轻财[1983]28号《关于请减征干电池产品税的函》称:从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电池锌饼、锰粉等十几种主要原材料提价后,干电池的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将使全行业面临亏损。为了扶持干电池的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现经研究决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一号干电池,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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