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全国  >  财税[1986]248号财政部关于个人取得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1986]248号财政部关于个人取得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09-29 财税[1986]24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1993年12月13日发布;1993年12月13日实施)废止

财政部关于个人取得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1986]248号

失效

1986年7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一九八六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发行金融债券15亿元,用于举办特种贷款,以解决城市集体企业效益好的收尾项目和新建、扩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足30%部分的资金需要。经研究,为了支持这一政策的落实,对个人购买的这部分债券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