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研机构征收所得税范围问题的批复
财税国字[1986]第67号
失效
1986年8月26日
重庆市税务局:
你局重税二发[1986]145号请示报告收悉。现对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单位)征收所得税的范围问题,批复如下:
我部[1986]财税字第81号《关于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正式行文时,曾经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科委会签同意。针对目前为数不少的科研单位(包括财政拨事业经费的单位)生产性和非技术性经营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较大的情况,上述文件规定对科研单位的生产所得和非技术性经营所得应征收所得税,而对其各种技术性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这些规定的主要精神在于,运用税收的经济杠杆予以引导,体现奖限政策,促使科研单位坚持以科研和技术开发为主的正确方向,而不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生产和非技术性经营活动上。这一精神不仅适用于经费自立、自收自支的科研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财政核拨事业经费的科研单位。因此,上述文件规定对科研单位征收所得税的适用范围,亦包括财政核 拨事业经费的科研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