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住宅开发公司新办初期能否给予免税照顾的批复
财税集[1986]26号
全文有效
1986年9月15日
江西省税务局:
你省《关于集体所有制的住宅开发公司新办初期能否给予免税照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文件及我局[85]财税国字第045号规定,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不包括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应按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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