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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营施工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国营施工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失效

1986年12月11日      

根据国务院[1986]90号文件和财政部(86)财改字第21号文件的规定,现对国营施工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1、在“691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房产税”和“应交车船使用税”两个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2、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借(增)记“管理费用”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科目。企业交纳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时,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二、会计报表

  1、资金平衡表(会施01表),在“未交税金”(86行)项目中的“其中:未交所得税”(86-1行)项增设“未交房产税”(86-2行)和“未交车船使用税”(86--3行两个)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分析填列。

  2、管理费用表(会施04表),增加“房产税”(14行)和“车船使用税”(15行)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应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原“职工教育经费”(14行)改为15行,该项以下各项目行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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