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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营[1986]8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09-29 财税营[1986]86号 我要评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营[1986]86号

全文有效

1986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营[1986]5号)文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从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六年内免征营业税。现免税期已到。考虑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尚属初创阶段,为了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从事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及委派法律顾问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八年底以前继续免征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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