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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产[1987]2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伴生金(银)矿免征产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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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伴生金(银)矿免征产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产[1987]26号

全文有效

1987年2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1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决定》的通知和国务院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现对伴生金(银)矿免征产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内开采和进口的有色金属矿砂中所含的伴生金(银)矿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同黄金矿砂一样免征产品税。具体免税办法,可按照有色金属矿砂组成价格中所列黄金(白银)含量部分的价格予以免税,组成价格中所含的其他成分均应征税。

  二、对伴生金(银)矿和黄金矿开采过程中采掘的其他有色金属矿砂,均应按规定照章征收产品税。

  希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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