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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地税[1987]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暂免征房产税等地方税的答复

09-29 财税地税[1987]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此文件已被宣布失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暂免征房产税等地方税的答复

财税地税[1987]1号

失效

1987年2月13日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闽财税政三函[1987]1号)文收悉。现简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华桥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86]24号)文中规定的从1985年起,5年内免征地方各税。为照顾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实际情况,对房产税等地方税在1989年底前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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