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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营[1987]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港港务局收取的港务管理费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09-29 财税营[1987]8号 我要评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港港务局收取的港务管理费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营[1987]8号

失效

1987年2月27日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税务局,上海、天津、大连、广州、青岛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海港港口管理体制的改革,经研究决定,对海港港务局收取以下列举项目的港务管理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1、船舶港务费

  2、货物港务费

  3、引水费

  4、停泊费、移泊费

  5、过闸费

  6、铁路使用费

  7、船员考试费、船员证书费

  8、海事处理收入

  9、海岸电台收入

  10、危险品监督收入

  11、污油水处理收入

  12、引水员交通费

  13、打捞物资收入

  14、清除物资收入

  对海港港务局取得的不属于上述列举项目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七年以前港务管理费的免税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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