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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协字[1987]第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09-29 财税协字[1987]第11号 我要评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财税协字[1987]第11号

全文有效

1987年4月13日

  我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于1986年9月10日在惠灵顿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与新西兰驻华使馆分别于1986年10月22日和1986年11月17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按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该协定应自新西兰方面照会通知中方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据此,中新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自1986年12月17日生效。

  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协定应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协定及其议定书,总局已于1986年12月15日以[86]财税协字第32号通知检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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