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全国  >  财税字[1987]第121号财政部关于手表降价不能减免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87]第121号财政部关于手表降价不能减免增值税的通知

09-29 财税字[1987]第12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关于手表降价不能减免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87]第121号

失效

1987年6月10日

  最近由于手表降价,有的地区提出,对降价手表应该给予减征增值税的照顾。经研究,我们认为,目前手表行业生产规模过大,产品结构不够合理,致使市场日趋饱和,产品出现积压。这次降价是为了开扩市场,解决库存积压,促进企业结构调整。降价后,可能会有部分企业出现亏损,但对这些企业不能给予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这样做:一是有利于手表积压问题的解决;二是有利于促使一部分企业转产,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再者,手表降价销售后,国家税收已随之减少,如果再给予减免税照顾,目前国家财力确实难以承受。因此决定:

  一、手表降价销售后,一律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减免。

  二、手表降价后,商业库存手表发生的损失,有的由表厂用产品或者价款给予补贴。对表厂补贴给商业的手表,应一律作为销售,按照出厂价格和规定的税率征税:补贴价款的,也不能冲抵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款。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