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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增[198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改征增值税的产品不能再按照产品税规定征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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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改征增值税的产品不能再按照产品税规定征税的通知

财税增[1987]37号

全文有效

1987年7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随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逐步扩大,一部分原属于产品税征收范围的产品陆续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近来,一些地区询问,这些产品原来在征收产品税时,可以按照产品税有关规定,如协作生产、简单加工、前店后场和同一税目、同一税率产品加工改制的规定征税。试行增值税以后是否可以继续执行原产品税的规定?对此,现明确如下:

  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产品改征增值税后均应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不能再沿用产品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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