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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函发[1991]2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对权利许可证照如何贴花问题的复函

09-29 国税地函发[1991]2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对权利许可证照如何贴花问题的复函  

国税地函发[1991]2号

全文有效

1991-1-8

青海省税务局:

  你局青税政二字[1990]816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为了明确印花税的征免范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对应纳税凭证采取正列举的办法,即对征税范围中列举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凭证则不征税。

     因此,权利许可证照的征税范围仅指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其他各种权利许可证照均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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