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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复[1988]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得自行减免贷款利息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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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得自行减免贷款利息问题的复函

银复[1988]85号

全文有效

1988年3月1日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经字第142号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无权豁免贷款”。这里指的贷款不仅包含贷款本金,也包含贷款利息。因此,除法规、政策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包括金融机构)都不得豁免贷款本金,不得放弃收取贷款和利息,不得减免贷款利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各专业银行总行具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的规定,属于专业银行总行利率浮动权内的问题,可由其自行决定。

  三、中国工商银行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五日(86)工银复字第34号文件,虽不宜作为办案的依据,但它的精神是符合信贷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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