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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1988]87号财政部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财政税[1988]8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税[1988]87号

失效

1988年5月18日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有些地区出现了典当业。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统一税收政策,决定在营业税中增设一个税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营业税条例(草案)的税目中增设“典当业”,下设“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死当物品销售”两个子目。税率分别确定为5%和3%,其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二、对典当业兼营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所属的税目税率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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