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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集[1988]2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就业训练中心实习厂、店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09-29 财税集[1988]20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就业训练中心实习厂、店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集[1988]20号

全文有效

1988年6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最近,有些地区询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8]3号《关于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就业训练中心实习厂、店收入的纳税问题,按国家现行各项税法的对校办工厂征、免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何执行?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了鼓励待业青年“先培训,后就业”,创造必要的就业条件,对就业培训中心为供学员实习而自办的厂、店,从新办之日起,免征所得税和免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三年。其他工商各税,应按对一般企业的纳税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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