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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集[1988]第3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部门不代征乡镇企业管理费的通知

09-29 国税集[1988]第37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部门不代征乡镇企业管理费的通知  

国税集[1988]第37号

全文有效

1988年8月23日

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解交和管理办法》中明确:

      管理费的征交工作,可以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也可以委托银行、税务、财政或其他部门有偿代办。此文下发以后,最近一些地方税务部门相继询问是否能代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征收管理费,要求我局明确。  

      鉴于目前地方税务部门不断反映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任务很重,以及从以往经验看,税务部门代征各种“费”,易使社会各界产生“税”“费”不分的误解等情况。经财政部同意,各地税务部门可以不代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征收管理费,应集中精力把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做好,为超额完成全年的税收任务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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