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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税字[1988]第47号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09-29 财农税字[1988]第4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88]第47号

失效

1988年9月10日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88]2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你省南通、连云港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开发区的内联企业也应照章征税。

  二、定居台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凡属于非农业户口,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如确属于农业户口,应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三资”企业在厂区以外的地方占用耕地建造职工宿舍,请你省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后,再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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