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从日本银团贷款1.5亿美元所签协议外方所执一份免征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外字[89]第035号
全文有效
1989年2月21日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中石化[1988]财字34号文悉。关于你公司与日本兴业银行、第一劝业银行、三菱银行等24家日本金融机构签订1.5亿美元银团贷款,申请免征印花税的问题,经研究,我局同意特准对该笔贷款所签协议外方所执的一份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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