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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所字[89]第01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被查出以前年度收入财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09-29 国税所字[89]第016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被查出以前年度收入财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所字[89]第016号

全文有效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集(89)003号《关于集体企业被查出以前年度收入财务上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集体企业被查出的以前年度的利润,应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并入本年度利润征收所得税。

  二、对集体企业补缴以前年度偷、漏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应在销售成本(费用)中列支的税金,可准予在本年度相应的税金科目中列支,调整本年度利润,不再调整以前年度决算。

  三、对于集体企业因偷、漏税而被加收的滞纳金和处以的罚款,均应在企业自有资金或税后利润中列支,不得在其他科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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