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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0]第138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营运资金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本文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营运资金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1383号

全文失效

1990年11月10日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0]483号文《关于中国银行所属分行新增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地点问题的请示》收悉。据了解,中国银行[89]中财字第499号《关于增设“918营运资金内部往来”科目的通知》中,将所属各分支行原设核算国拨营运资金的“拨入营运资金”科目改为“营运资金内部往来”科目核算。随后,中国银行又以[90]中财字第56号文发出《关于1989年以后新增营运资金的印花税由总行统一上缴的通知》,明确为自1989年起我行新增营运资金应纳的印花税将由总行统一缴纳,各行无需再向当地缴纳。我们认为,中国银行改变营运资金的核算科目名称,营运资金的性质及帐簿的设置地点并未改变。中国银行自行改变资金帐簿纳税地点,与我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文《关于对金融系统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中的规定相抵触。因此,你局的意见是对的,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文的规定,对中国银行所属各分、支行以后年度新增的营运资金,仍应就地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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