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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

2018年1月2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优化税收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3.信函提出意见。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38),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优化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八条。

  二、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其定额。”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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