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青岛  >  青国税税政[1998]14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8]14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国税税政[1998]14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8]14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11日

李沧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集团公司实行合并汇总纳税方式的企业仅限本通知中列明的企业,其他企业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实行合并汇总纳税的该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股权发生变动的,你局应及时予以认并按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将确认情况上报市局。

      该企业实行合并纳税方式后,你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做好该企业就地监管工作。

      附件: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