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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税政[1998]23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国税税政[1998]23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8]23号

全文有效

1998.12.15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调整并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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