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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9]35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函[2009]35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9]3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2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0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9号)文件规定进行免税申报的时间也调整为一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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