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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9]65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函[2009]65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9]6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1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销售《批复》所称设备,无论设备是否使用过,均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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