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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09]164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地税发[2009]164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16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1月9日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通知》第七条规定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工作。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备案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为防范执法风险,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指派不同工作人员分别从事纳税人申请的受理、复核、确认批准等工作;对涉及金额比较大的、涉嫌滥用税收协定等审批案件应由各主管税务机关集体讨论、集体结案。

  三、《通知》的有关附表有市局统一印制,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有关附表放置办税服务厅,方便纳税人领取使用,纳税人也可通过青岛地税局网站(网址:www.qdds.net)下载使用。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与同辖区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开展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备案资料的比对工作。

  五、《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具体操作规程由市局另行制定。

  六、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进行汇总,于次年一个月以内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连同协定执行情况总结一并报市局。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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