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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3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局制定印发的《办法》,是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范,各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市对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暂按15%。
  三、由于目前在征管软件中调整核定利润率会影响2009年年度申报,因此,对2009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实行核定征收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第一季度暂按原规定申报,从2010年2季度开始按《办法》申报,少缴的税款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补缴;对2010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一季度开始按《办法》申报。
  四、《办法》的具体操作规程,由市局另行制定。
  五、各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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