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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10]67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函[2010]67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青国税函[2010]67号
全文有效
2010年5月1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优化税收服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业发票,取消凭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改为凭相关资料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申报预缴税款。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后,凭下列资料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三)税收完税凭证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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