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1]139号
全文有效
2001年6月4日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回收的废旧物资自免税后使用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各单位应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废旧物资收购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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