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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发[2001]293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发[2001]293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1]293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1月2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钻石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后的税收管理问题,待国家税务总局具体管理办法制订后,另行下发。对由贵金属与宝石、钻石共同构成的钻石饰品,按“钻石”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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