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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2]222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化肥是否应按免税化肥计算复混肥免税化肥成本比例问题的批复

09-29 青国税函[2002]222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化肥是否应按免税化肥计算复混肥免税化肥成本比例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函[2002]222号

全文有效

2002年7月8日

平度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进口化肥是否应按免税化肥计算复混肥免税化肥成本比例的请示》平国税发[2002]87号已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对于复混肥生产企业,在计算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比例时,进口的免税化肥符合《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文中规定的免税化肥范围的,其成本应该计入免税化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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