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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税政[1999]105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轮胎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09-29 青国税税政[1999]105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轮胎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税政[1999]105号

全文有效 

1999年9月16日

市北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几种农用轮胎征免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北[1999]62号)悉。经研究并请示总局同意,批复如下:

  鉴于《消费税税目注释》中对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未做详细注释,实际工作中征免界限不宜掌握,容易造成地区、企业间不平等竞争的情况,现对农用汽车轮胎征免消费税界限统一规定如下:凡已取得省级行业质检部门的质检合格证书,规格在4.00-7.50之间的农用汽车轮胎,暂比照农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

  以上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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