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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税政[1999]208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办农场生产销售的农产品不计提销项税额的批复

09-29 青国税税政[1999]208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办农场生产销售的农产品不计提销项税额的批复

青国税税政[1999]208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1月15日

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第一整理加工厂自办农场生产销售的农业产品不计提销项税额的请示》(青国税北[1999]8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农场自产销售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产品的销售额应当单独核算,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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