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青岛  >  关于涉费(税)审批项目集中收费的实施意见

关于涉费(税)审批项目集中收费的实施意见

关于涉费(税)审批项目集中收费的实施意见

全文有效

2012年9月7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涉费(税)审批项目收费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研究,现制定涉费(税)审批项目集中收费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合法公开、公平公正、集中统一、操作规范、征缴高效。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首批纳入市民大厅集中收费的范围包括企业设立环节、建设项目征地办地环节及报建环节的收费。建设项目分为工业项目(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服务业项目(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公益性项目、房地产项目四大类。今后将根据情况逐步将全市审批事项涉及的其他收费项目全部纳入集中收费范围。

  三、收费办法

  我市审批项目收费按照“归类打捆、部门审批、统一缴费、内部分解”的方式执行。

  (一)基本收费程序。

  1.申办人到市民大厅统一收发件窗口登记,录入相关信息,传递到相关单位窗口,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2.各相关单位窗口在收到信息后,要及时受理,涉及收费时,应将收费标准录入系统,系统自动核算收费总额。所有收费汇总后,由统一收发件窗口打印《企业设立环节联合审批表》、《即墨市建设项目征地办地环节联合审批表》或《即墨市建设项目报建环节联合审批表》,并交由市财政局集中收费窗口(以下简称收费窗口)审核,审核无误后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等票据,交申办人到缴费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3.申办人持银行回执到收费窗口审核,确认后到代办处领取相关证照(批文)。

  (二)减免收费程序。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收费项目,由申办人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市民大厅相关窗口审核确认后,报收费窗口审核,按照政策规定的减免收费标准办理减免手续。

  (三)补缴款项收费程序。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超计划或未批先建的,须按规定接受处罚并办理补缴收费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凡进入市民大厅的收费项目,原单位不得在市民大厅以外另行收取,必须做到厅外无收费,厅内规范收费,严禁弹性收费,严禁搭车收费。

  (二)各单位不准利用行政审批权,擅自增加前置审批条件,为其他单位创造条件收取或直接代收除政府性基金(含专项资金)、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凡按规定应由市级机构履行的行政职能,不得将职能转作二级机构服务职能收取服务费。凡审批环节需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资料作前置审批条件的,申办人有权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指定,不得从中阻碍和刁难。

  (三)将集中收费工作纳入市民大厅办事程序,规范管理、政务公开。所有行政审批办理流程要公开透明,所有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按上级和我市规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要全部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标准统一,公平公正。

  (四)证照集中统一发放。各单位窗口要严格按照市民大厅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办理有关审批事项,不得因缴费事宜影响办事效率。统一收发件窗口要严格把关,严禁未缴费先发证。

  五、监督管理

  (一)实行涉费(税)审批项目集中收费是对收费方式的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要对集中收费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相关单位应将审批事项的相关资料和缴款票据装入项目档案,以备定期与财政部门征缴系统核对数据,同时接受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行政服务中心、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涉费(税)审批项目集中收费的全过程纳入市监察局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监察机关和市民大厅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集中收费工作规范有序。对违规违纪的收费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