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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财税[2013]17号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财税[2013]17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13]17号

全文有效

2013年7月23日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13]18号),对全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工作做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下列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依法登记3年以上,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二、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表并附申请报告。应填报《青岛市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附件1);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以及申请前相应年度开展公益活动的明细情况;

  2.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章程;

  5.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填报《青岛市公益性社会团体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表》,附件2),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6.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每年应进行复审,并提交以下材料:

  1.《青岛市公益性社会团体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表》(附件2),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2.加盖上年度检查结论的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民政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三、申报时间

  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和公布程序

  1.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分别依次向其机构所在区市民政、主管税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材料。各区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分别依次向同级民政、主管税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材料。

  2.区市财政、主管税务、民政部门经审核后,在《青岛市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附件1)上填写意见并盖章。该申请表一式四份,应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于9月底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市国税局(所得税处)或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管理处)。

  3.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于每年11月底前,公示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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