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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财农税[2008]10号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青岛九联集团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09-29 青财农税[2008]10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青岛九联集团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青财农税[2008]1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25日

莱西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青岛九联集团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西财[2008]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466号)文件规定“凡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论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据此对该公司2008年1月1日前占用耕地建设养殖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同时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据此如该公司2008年1月1日后占用耕地建设养殖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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