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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9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好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宣传辅导工作。

  二、要根据附表式样及时自行印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海曙、江东、江北区国家税务局及市局直属税务分局所需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三、具体执行时间市局另行通知,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流转税处)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略)

  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略)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略)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略)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略)

  (联系人:征管处 孙晔,电话:87732507;流转税处:钱亚萍,电话:8773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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