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18.9.30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2018年9月30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一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一分局的职责和工作(不含产权一体化税务所、社保费征缴大厅)由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一分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一分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一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六、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黄河大街11号,邮政编码014010。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