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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字[2017]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建设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09-29 内地税字[2017]1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建设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内地税字[2017]1号

全文有效

2017.1.3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建设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请示》(鄂地税发〔2016〕2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专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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