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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确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确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全文有效

2016-12-5

  为了加强全区房地产企业征收管理,统一税收管理政策,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日常清理的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确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9]9号)废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确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一、废止《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确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的背景和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已经做出调整规定,原《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确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9〕9号)与现行规定不符,不再执行,需要进行清理。

  二、废止《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确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确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9〕9号)文件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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