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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办函[2009]7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公路铁路建安营业税征收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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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公路铁路建安营业税征收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府办函[2009]7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11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监察局、审计局、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对于在我市境内公路、铁路建设期间形成的建安营业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旗区地方税务局或各征收分局进行征收管理和组织入库,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营业税分享比例分别缴入自治区、旗区国库。

  同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鄂尔多斯市2007年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决定》(内审财决[2008]67号)要求,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公路铁路建设建安营业税返还问题的会议决议事项通知》(鄂府办函[2006]80号)文件废止。

  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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