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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流字[2000]82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09-29 内国税流字[2000]82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0]82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划分依据为:租赁行为确立时,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如果转移则应征收增值税,否则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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