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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函[2015]11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收临时占用土地和耕地占用税滞纳金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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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收临时占用土地和耕地占用税滞纳金的复函

鄂府函[2015]11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月20日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气厂:

  《长庆油田第五采气厂关于临时借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税收滞纳金的意见函》(采气五厂函字[2014]58号)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及其实施细则,临时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时间为收到国土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贵公司于2008年进驻我市从事天然气生产工作以来,直至2014年6月底前,一直未缴纳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贵公司逾期缴纳的税款应征收滞纳金。

  另,贵公司近年来在我市的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在保障国家天然气供应的同时,也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今后,我市将进一步强化与贵公司的沟通协作,努力为贵公司在我市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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