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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函〔2008〕240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物项目管理系统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及相关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物项目管理系统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及相关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8〕240号

全文有效  

2008-11-13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了进一步适应基层征管实际,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省局已于2008年月10月8日对建筑物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升级,调整了系统中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保证系统升级前后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

   原公式:土地增值税“收入总额”=∑上月每个房屋的结算发票金额    调整后公式:土地增值税“收入总额”=∑上月单套建筑物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预收款金额+∑(单套建筑物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结算金额-该套建筑物已开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预收款金额)

   即由原来对结算发票预征土地增值税改为对预收款发票和结算发票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调整后相关征收管理工作要求

 (一)各地对已使用建筑物项目管理系统的房地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和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建筑物项目管理系统的房地产纳税人在升级前开具的预收款发票但未开具结算发票的应税收入,督促纳税人补缴应缴税款。

 (二)使用建筑物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补缴应缴税款的时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系统升级前已经完成申报的,对其2008年9月30日前开具的预收款发票但未开具结算发票的部分进行补缴税款。

  2、在系统升级后进行申报的,对其2008年8月31日前开具的预收款发票但在10月份未开具结算发票部分进行补缴税款。

  3、按照上述两款补缴的税款不征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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