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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政发[2017]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对下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09-29 辽政发[2017]2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对下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辽政发[2017]2号

全文有效            

2017.1.16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精神,进一步理顺省对下财政管理体制,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省对下原体制增值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确定的增值税返还,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同时取消省对县提高增值税返还系数政策。返还基数的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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