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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税发[2005]282号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相关规定的通知

09-29 沈国税发[2005]282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相关规定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5]282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的通知》(稽便函〔2005〕34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办函〔2005〕24号),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规定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及其它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凭证)由各稽查局负责传递和检查的类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经稽核比对发现异常的专票及凭证的审核检查结果分为三种类型,其中:对于第一、二类问题中征管部门在审核检查后认为还需要进行异地审核检查的,由对应稽查局负责传递;属于第三类问题的,移交对应稽查局立案查处。第三类问题是指涉嫌偷骗税,符合《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立案标准的。

  二、关于从稽核系统转入专票协查信息的审核检查流程

  (一)各基层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从金税协查系统中接收到稽核系统转入的比对发现异常专票信息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受托协查信息登记并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在领导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账》,在金税协查系统中打印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协查处理单》、《协查表》和相关附加资料,通知相关的征管部门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接收并进行审核检查,同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附表1)做好移交签收工作。

  (二)征管部门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在接收专票审核检查任务后1个工作日内登记《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受托台账》(附表2)并下派案件协查检查岗位进行审核检查,检查岗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检查工作。

  1.对于不需要再由开票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征管部门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在案件协查检查岗位检查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受托台账》,将审核检查结果(比照协查结果类型,下同)及相关资料送交对应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同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做好移交签收工作。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收到征管部门转来的结果后,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账》,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录入到金税协查系统中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在领导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提交金税协查网络。

  2.对于征管部门需要再由开票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由征管部门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将专票信息按照协查系统对导入数据的格式要求(具体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规范增值税案件协查工作的意见》<稽便函〔2005〕28号>的附件2)形成电子文件,并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制度》的要求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表》,说明提出协查的理由,提出具体的协查要求,由征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和有关资料移交给对应稽查局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同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委托台账》(附表3)。稽查局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审核后予以接收并做好移交签收工作,同时按对应征管部门分别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账》,在接收后1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文件导入协查系统。稽查局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在领导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形成内部生成协查发送给开票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此类内部生成协查统一名称为:“稽核系统转入需管理部门审核发票”。

  稽查局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在协查系统中接收到审核检查回复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将结果打印出来通知抵扣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征管部门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接收,同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做好移交签收工作,并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账》。由征管部门判断专票经过审核检查后属于哪一类问题,如属于第一、二类问题,由征管部门负责处理;如属于第三类问题,征管部门不对企业进行处理,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将属于第三类问题的专票填列《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附表4),经征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同意后,连同有关资料移交给对应稽查局,由稽查局立案检查。同时,征管部门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委托台账》,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还应将征管部门返回结果录入到稽核系统转入的比对发现异常专票受托协查中并予以回复。

  (三)各基层稽查局从金税协查系统中接收到抵扣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发来的内部生成“稽核系统转入需管理部门审核发票”专票信息后,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受托协查信息登记并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账》,在金税协查系统中打印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协查处理单》、《协查表》和相关附加资料,通知相关征管部门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接收并继续审核检查,同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做好移交签收工作。征管部门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在接收专票审核检查任务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受托台账》并下派案件协查检查岗位进行审核检查,检查岗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检查工作。征管部门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在案件协查检查岗位检查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检查结果返回对应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做好移交签收工作,同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受托台账》。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收到征管部门转来的结果后,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账》,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录入到金税协查系统中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在领导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提交金税协查网络。

  三、关于凭证的审核检查流程

  (一)凭证的抵扣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征管部门在对凭证进行审核检查后,认为需要再由开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检查的,由征管部门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填写《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函》(附表5),明确说明需要寄送的对方单位名称(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需寄送给入库地主管国税机关稽查局,废旧物资发票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需寄送给开票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稽查局,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需寄送给开票方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稽查局),本部门审核检查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由征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加盖部门公章,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连同纸质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送交对应稽查局做好移交签收工作,同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委托台账》。稽查局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接收征管部门移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整,加盖稽查局公章后寄送给开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稽查局,同时填写《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委托台账》(附表6)。

  (二)凭证的抵扣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稽查局在接到开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检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应通知相关征管部门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接收,同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做好移交签收工作,并填写《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委托台账》。征管部门判断凭证属于哪一类问题,如属于第一、二类问题,由征管部门负责处理;如属于第三类问题,征管部门不对企业进行处理,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将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凭证填列《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经征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同意后,连同有关资料移交给对应稽查局,由稽查局立案检查。征管部门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同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委托台账》。

  (三)市局稽查局或各基层稽查局收到抵扣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发来的凭证审核检查信息后,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根据审核检查发票的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

  若为对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应填写《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受托台账》(附表7),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接收并进行审核检查,同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做好移交签收工作。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应在接收凭证审核检查任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检查工作,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受托台账》,并于检查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检查结果返回市局稽查局或基层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同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做好移交签收工作。由市局稽查局或基层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接收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受托台账》并回复结果;

  若为对废旧物资发票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应填写《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受托台账》,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征管部门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接收并进行审核检查,同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做好移交签收工作。征管部门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在接收凭证审核检查任务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受托台账》并下派案件协查检查岗位进行审核检查,检查岗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检查工作。征管部门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在案件协查检查岗位检查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检查结果返回市局稽查局或对应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做好移交签收工作,同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受托台账》。由市局稽查局或对应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接收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受托台账》并回复结果。

  四、其它问题

  (一)各稽查局与征管部门在传递待审核检查专票或凭证信息,《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函》、审核检查结果等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时,要与相关征管部门做好台账登记和签收手续,并于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寄送或完成系统操作。

  (二)在审核检查环节,稽查局负责纸质或电子信息的传递工作,征管部门负责提供审核检查信息的内容和审核检查结果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

  (三)为保证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连贯性,对于征管部门移交来的需要开票方继续审核检查的以及属于第三类问题的相关资料,应由稽查局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负责接收,并认真登记审核。特别是电子文件,要对照协查系统对导入数据的格式要求审核,确保数据能够顺利导入协查系统。

  (四)对于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稽查局在传递、寄送《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函》,或对案件检查过程中需要发出纸质《其它抵扣凭证协查函》(附表8)时,应遵循同级协查的原则,协查内容和协查要求要明确,凭证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

  (五)稽查局对征管部门移送的属于第三类问题要高度重视,并作为案源及时组织力量立案查处。对此类案件稽查局应单独登记《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第三类问题案件台账》(附表9),每月5日前汇总填报《稽查局接收第三类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附表10)并上报市局稽查局,符合大案要案报告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六)目前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不能通过协查系统,应采取纸质发函。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文件的要求,“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应由征管部门认证岗位人员在扣留或追回纸质发票后,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电子信息软盘等有关资料移交对应稽查局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稽查局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可将电子信息软盘通过内部生成导入系统生成委托协查,此类内部生成协查统一名称为:“认证系统转入属于失控发票”。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相关部门。

  附表:

      1.《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

  2.《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受托台账》

  3.《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委托台账》

  4.《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

  5.《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函》

  6.《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委托台账》

  7.《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受托台账》

  8.《其它抵扣凭证协查函》

  9.《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第三类问题案件台账》

  10.《稽查局接收第三类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二○○五年九月七日

  附表1: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


┌──────────┬────────────────────────────────────┐

│   协查编号   │                                    │

├──────────┼────────────────────────────────────┤

│ 抵扣方纳税人名称 │                                    │

├──────────┼────────────────────────────────────┤

│ 抵扣方纳税人识别号 │                                    │

├──────────┼────────────────────────────────────┤

│  抵扣凭证份数  │                                    │

├──────────┼───────────────┬───────────┬────────┤

│  涉及金额(元)  │               │  涉及税额(元)  │        │

├──────────┼───────────────┴───────────┴────────┤

│  抵扣凭证类型  │                                    │

├──────────┼────────────────────────────────────┤

│  来函单位名称  │                                    │

├──────────┼────────────────────────────────────┤

│  函去单位名称  │                                    │

├──────────┴────────────────────────────────────┤

│移交原始资料:                                        │

│                                                                  │

├──┬───────┬───────┬───────────┬───────┬────────┤

│移交│       │  移交日期  │           │移交单位(公章│        │

│ 人 │       │       │           │   )   │        │

├──┼───────┼───────┼───────────┼───────┼────────┤

│接收│       │  接收日期  │           │接收单位(公章│        │

│ 人 │       │       │           │   )   │        │

├──┴───────┴───────┴───────────┴───────┴────────┤

│移交结果资料:                                        │

│                                               │

├───────────────────────────────────────────────┤

│检查结果:                                          │

│                                               │

├──────┬───────┬───────┬───────────┬───────┬────┤

│ 移交结果人 │       │  移交日期  │           │移交单位(公章│    │

│      │       │       │           │   )   │    │

├──────┼───────┼───────┼───────────┼───────┼────┤

│ 接收结果人 │       │  接收日期  │           │接收单位(公章│    │

│      │       │       │           │   )   │    │

└──────┴───────┴───────┴───────────┴───────┴────┘

  注:1、本表为专票或凭证审核检查过程中,稽查局与征管部门相互移交各种审核检查原始资料或结果资料时,由经办人员填写。

  2、本表为我方纳税人一户一表(海关完税凭证按抵扣方纳税人一户一表),一式两份,分别由移交双方留存。涉及多份专票或凭证的,应当将需移交的专票或凭证清单附后。

  3、协查编号为金税协查编号或来函去函上注明的协查编号。

  4、抵扣凭证类型为“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或“代开发票”。

  附表2: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受托台账

  金额:元

┌─┬─┬─┬─┬─┬─┬─┬──┬─┬─┬─┬─┬─┬─┬─┬─┬─┬─┬─────┬─┬─┬─┐

│序│接│接│来│协│发│发│缴款│抵│协│涉│涉│问│下│检│检│检│是│ 本部门 │移│移│备│

│号│收│收│函│查│票│票│ 书 │扣│查│及│及│题│派│查│查│查│否│ 处理情况 │交│交│注│

│ │日│人│单│编│代│号│号码│凭│对│金│税│类│检│人│结│结│继├─┬─┬─┤检│人│ │

│ │期│ │位│号│码│码│  │证│象│额│额│型│查│ │果│果│续│税│滞│合│查│ │ │

│ │ │ │名│ │ │ │  │类│ │ │ │ │日│ │返│ │审│款│纳│计│结│ │ │

│ │ │ │称│ │ │ │  │型│ │ │ │ │期│ │回│ │核│ │金│ │果│ │ │

│ │ │ │ │ │ │ │  │ │ │ │ │ │ │ │日│ │检│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期│ │查│ │ │ │期│ │ │

  台账登记单位:                         台账登记人:

  注:1、本台账为征管部门接收到稽查局移交的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信息后填写。

  2、抵扣凭证类型为“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或“代开发票”。

  3、问题类型为来函上注明的“不符”、“缺联”、“重号”、“失控”、或属于“作废”等情况。

  附表3: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委托台账

  金额:元

│序│提│提│协│发│发│缴款│抵│委托方│涉│涉│涉│移│移│接│接│检│属│本部门处理情│备│

│号│出│出│查│票│票│书号│扣│(抵扣│及│及│及│交│交│收│收│查│于│   况   │注│

│ │协│人│编│代│号│ 码 │凭│方)纳│金│税│地│日│人│结│人│结│问├─┬──┬─┤ │

│ │查│ │号│码│码│  │证│ 税人 │额│额│区│期│ │果│ │果│题│税│滞纳│合│ │

│ │日│ │ │ │ │  │类│   │ │ │ │ │ │日│ │ │类│款│ 金 │计│ │

│ │期│ │ │ │ │  │型│   │ │ │ │ │ │期│ │ │型│ │  │ │ │

  台账登记单位:                         台账登记人:

  注:

      1、本台账为征管部门提请稽查部门发出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信息后填写。

  2、抵扣凭证类型为“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或“代开发票”。

  3、属于问题类型为“第一类”、“第二类”或“第三类”。

  附表4: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

┌──────┬─────┬─────┬────┬─────┬────┬────┬────┐

│抵扣方企业名│抵扣凭证类│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缴款书号码│问题类型│移交理由│稽查局签│

│   称   │  型  │     │    │     │    │    │  收  │

│      │     │     │    │     │    │    │    │

└──────┴─────┴─────┴────┴─────┴────┴────┴────┘

  移交部门:              移交人:            部门领导签字:

  注:1、本表为征管部门判断属于第三类问题的专票或凭证,由征管部门负责填列此表与稽查局完成移交签收工作。

  2、抵扣凭证类型为“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或“代开发票”。

  3、问题类型包括:不符、缺联、重号、失控、属于作废等。

  附表5: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函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国家(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局对稽核比对有疑问的其它抵扣凭证(凭证的具体名称)×份进行审核检查,并请在30天内将审核检查结果反馈我局。

  附件:其它抵扣凭证清单及复印件

  填写单位:抵扣方所在地税务局管理部门(加盖部门公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寄送单位:抵扣方所在地税务局管理部门对应稽查局(加盖稽查局公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回函地址及邮政编码:

  附表6: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委托台账

  金额:元

┌─┬──┬─┬─┬─┬─┬──┬─┬───┬─┬─┬─┬─┬─┬──┬─┬──┬──┬──┬─┐

│序│提出│要│受│发│发│缴款│抵│委托方│涉│涉│涉│发│发│检查│检│提出│提出│是否│备│

│号│要求│求│理│票│票│ 书 │扣│(抵扣│及│及│及│函│函│ 结 │查│要求│要求│属于│注│

│ │单位│人│日│代│号│号码│凭│ 方) │金│税│地│日│人│果返│结│部门│部门│第三│ │

│ │ 和 │ │期│码│码│  │证│纳税人│额│额│区│期│ │ 回 │果│检查│接收│ 类 │ │

│ │部门│ │ │ │ │  │类│   │ │ │ │ │ │日期│ │结果│日期│问题│ │

│ │  │ │ │ │ │  │型│   │ │ │ │ │ │  │ │接收│  │  │ │

│ │  │ │ │ │ │  │ │   │ │ │ │ │ │  │ │ 人 │  │  │ │

└─┴──┴─┴─┴─┴─┴──┴─┴───┴─┴─┴─┴─┴─┴──┴─┴──┴──┴──┴─┘

  台账登记单位:                         台账登记人:

  注:1、本台账为稽查局根据征管部门要求委托发出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信息和委托收到回复结果后填写。

  2、抵扣凭证类型为“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或“代开发票”。

  附表7: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受托台账

  金额:元

│序│收│来│发│发│缴款│抵│受托方│涉│涉│问│移│移│接收│接│接│返│返│回│回│备│

│号│函│函│票│票│ 书 │扣│(开票│及│及│题│交│交│检查│收│收│回│回│函│函│注│

│ │日│单│代│号│号码│凭│方)纳│金│税│类│检│人│单位│检│检│结│结│日│人│ │

│ │期│位│码│码│  │证│ 税人 │额│额│型│查│ │和部│查│查│果│果│期│ │ │

│ │ │名│ │ │  │类│   │ │ │ │日│ │ 门 │日│人│日│人│ │ │ │

│ │ │称│ │ │  │型│   │ │ │ │期│ │  │期│ │期│ │ │ │ │

  台账登记单位:                         台账登记人:

  注:1、本台账为稽查局在受托收到抵扣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发来的其它抵扣凭证审核检查信息后填写。

  2、抵扣凭证类型为“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或“代开发票”。

  3、问题类型为来函上注明的“不符”、“缺联”、“重号”、“失控”、或属于“作废”等情况。

  附表8:其它抵扣凭证协查函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委托你局对其它抵扣凭证(凭证的具体名称)×份,按所附的协查内容,进行调查,并请在30日内将协查结果反馈我局。

  附件:1.其它抵扣凭证清单及复印件

  2.协查要求

  ××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年 月 日

  回函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表9: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第三类问题案件台账

  金额:元

│序│(抵│协│发│发│缴款│抵│涉│涉│涉│移│移│移│移│接│接│立│检│检│检│检│  本部门  │备│

│号│扣方│查│票│票│ 书 │扣│及│及│及│交│交│交│交│收│收│案│查│查│查│查│  处理情况  │注│

│ │)纳│编│代│号│号码│凭│金│税│地│理│单│人│日│人│日│检│具│人│结│结├─┬─┬─┬─┤ │

│ │税人│号│码│码│  │证│额│额│区│由│位│ │期│ │期│查│体│ │果│果│税│滞│罚│合│ │

│ │  │ │ │ │  │类│ │ │ │ │和│ │ │ │ │日│部│ │返│ │款│纳│款│计│ │

│ │  │ │ │ │  │型│ │ │ │ │部│ │ │ │ │期│门│ │回│ │ │金│ │ │ │

│ │  │ │ │ │  │ │ │ │ │ │门│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 │ │ │ │ │ │

  台账登记单位:                         台账登记人:

  注:1、本台账为稽查局接收征管部门移交属于第三类问题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信息后填写。

  2、抵扣凭证类型为“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或“代开发票”。

  附表10:稽查局接收第三类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年  月

┌────┬───────┬───────┬───────────────────┬───┐

│ 抵扣 │   接收   │   查结   │      查处金额(万元)      │ 备注 │

│ 凭证 ├───┬───┼───┬───┼────┬────┬────┬────┤   │

│    │ 户数 │ 份数 │ 户数 │ 份数 │ 补税 │ 罚款 │ 滞纳金 │ 合计 │   

├────┼───┼───┼───┼───┼────┼────┼────┼────┼───┤

│专用发票│   │   │   │   │    │    │    │    │   │

├────┼───┼───┼───┼───┼────┼────┼────┼────┼───┤

│海关完税│   │   │   │   │    │    │    │    │   │

│ 凭证 │   │   │   │   │    │    │    │    │   │

├────┼───┼───┼───┼───┼────┼────┼────┼────┼───┤

│废旧物资│   │   │   │   │    │    │    │    │   │

│收购发票│   │   │   │   │    │    │    │    │   │

├────┼───┼───┼───┼───┼────┼────┼────┼────┼───┤

│货物运输│   │   │   │   │    │    │    │    │   │

│ 发票 │   │   │   │   │    │    │    │    │   │

├────┼───┼───┼───┼───┼────┼────┼────┼────┼───┤

│代开发票│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填报单位(公章):         填表人:      审核人:      填报日期:

  注:本表由各基层稽查局每月5日前汇总填写上报市局稽查局

  二○○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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