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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地税函[2006]62号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税收定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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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税收定额标准的通知

营地税函[2006]62号

全文有效

2006年5月26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鉴于目前市场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出租车行业个人所得水平下降及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提高等因素,在对出租车行业经营情况调查的基础上,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出租车税收定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对出租车由现行两档税额调整为一档税额。

  二、每台出租车月综合税额分别由现在的400元、350元下调为300元。

  三、每台出租车综合税率为4%。其中:营业税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为0.21%;教育费附加为0.09%;地方教育费为0.03%;价格调节基金为0.1%;河道维护费为0.1%;个人所得税为0.47%。

  本通知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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