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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财预[2018]243号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益性捐款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补充通知

09-29 辽财预[2018]243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益性捐款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补充通知

辽财预[2018]243号

全文有效

2018年6月22日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关精神,以及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的相关要求,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合并组建为“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为确保组建后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序开展工作,现对《关于公益性捐款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辽财税[2017]272号)补充通知如下:

  文件中凡涉及“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提法的均修改为“辽宁省税务局”。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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